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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药管理概况及发展趋势研究

2015-11-08 46991 26.5K 0
       农药是现有人类管理的所有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中,被有意识地释放到环境中以实现其价值的物质。通过使用农药,人类获得了更多的农业产出,减少了蚊蝇等家庭害虫的危害,并在公共卫生场所有效地控制了有害物的孳生,但获得这些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因此,目前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对农药实行了严格的管理,以尽量减少农药对人类及环境的副作用。其中法国1905年制定的《农药管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农药管理的专门法规,标志着世界农药管理法制化的开始。随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农药管理法。按农药管理立法时间排序,世界上农药管理工作起步较早的10个国家分别是:法国(1905年),美国(1910年),加拿大(1927年),德国(1937年),澳大利亚(1945年),奥地利(1948年),日本(1948年),英国(1952年),瑞士(1955年),韩国(1955年)。

各国在制定农药管理法规时,一般要考虑的立法要素包括:组织及管理、登记、最大残留限量、进口管理、许可证制度、广告、经营活动记录登记、违法与处罚、监督与监测、培训及约束条款。其中农药登记制度是农药管理的核心制度,其它各项立法要素都以农药登记为核心加以展开。为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各国首先要确定农药管理的机构及管理框架,具体包括确定农药的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咨询/技术委员会、监督检测体系等。按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分类,目前世界上农药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环保部门主管模式,第二种是以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农业部门主管模式,第三种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卫生部门主管模式。这三种模式一方面反映了各国农药管理的侧重点和出发点,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各自国情经过长期历史演变形成的。分析48个国家和地区的农药管理机构,有36个国家和地区农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门,占75%;其余12个国家和地区分别由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跨部委员会主管,占25%。据统计,在由农业部门主管的36个国家和地区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登记机构的有27个,占总数的75%;未设立独立登记管理机构的国家通常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农药的生产和使用量都非常小,而且农药管理的重点是应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从各国负责农药登记的国家级机构人员编制来看,从事农药管理人员最多的国家是美国(900多人),其次是德国(700多人),加拿大(130人),荷兰(100人),中国(81人),马来西亚(80人),奥地利(77人),日本(66人),澳大利亚(多于60人)。

总结各国农药管理的发展历程,近100年来,世界农药管理主要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管理范围不断扩大,不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农业用农药

在二十世纪之初,主要是用于防治农业生产害虫,农药管理的范畴也仅限于农业用农药。随着农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农药一词的含义也越来越宽。以欧美国家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关于“农药”用词的变化为例:目前,国际组织和欧美国家广泛使用pesticide(有害生物防除剂)一词来指代农药。而在此之前,则常用agrochemical(农业化学品)和plant protection agent(植物保护剂)来指代农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农药管理已从单纯的农业用药扩展到既包括农业用农药,也包括家庭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农药立法与管理准则》中规定,农业用农药、家庭用农药、卫生用农药应属于法定的农药管理范畴,并应由一个管理部门负责。我国1997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我国的农药管理属于广义的农药管理范畴,具体包括6大类,分别为:(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因此,不论是从有关农药管理的国际准则,国外农药管理法规,还是国内《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农药管理的范畴正越来越宽,农药对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2、管理工作重点逐步转变,由质量、药效管理转向安全性管理

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国际农药管理工作侧重于农药产品质量和药效两方面。60--70年代,以ddt和六六六为代表的有机氯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残留污染等负面作用逐步被发现并受到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后,美国、西德、日本等发达国家率先制订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允许量)程序和条例,揭开了农药产品安全性评价的序幕。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制、修订本国农药管理法规和登记资料要求时,都普遍增加了对人畜毒性、环境(水、土、作物)等方面安全的资料要求。如英国政府规定一个农药首先要通过安全性登记,才能进行药效登记,只有被批准列入psps(农药安全预防条例)的农药品种,才可能被农业、园艺、森林、贮粮等方面采用,并列入acas(农用化学品核准条例)的农药品种名录;又如美国,近些年来已经取消对农药产品药效资料的审查,重点审查农药残留和环境安全方面的资料,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药残留监测,每年美国国会批准用于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的经费约9亿美元。

3、管理与技术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农药管理区别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由于农药管理的范畴越来越广,作为农药管理核心制度的农药登记制度所涉及的学科越来越多,农药登记审核与实验技术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负责农药登记审批的机构都设立了实验室,以保证在审核登记资料过程中随时对厂家提交的产品化学、毒性、残留、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资料进行验证,保证登记审批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合理。如美国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的环保局农药项目办公室(简称opp)下设后勤处、资源管理处、登记处、特殊评价和再登记处、抗微生物剂处、生物农药和污染防治处、毒理评价室、环境评价室、生物和经济评价室、使用和推广室、信息处等11个处室和3个实验室,3个实验室分别为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室和环境化学试验室;日本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的农林水产省农药检查所下设10个课室,其中毒性检查室、农药环境检查课、化学课、生物课、农药残留检查课、有用生物检查课等都配有实验室。此外,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农药登记与管理准则》中也提出:配备实验设备,建立产品质量、残留等实验室是建立登记体制的必要条件。同时,随着农药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农药管理机构在制订产品化学、药效以及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等技术标准和准则时,必须依靠科学准确的试验数据,因此,农药登记审批对实验检验和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4、农药管理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农药的使用不仅会对本国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会随空气、水体进入其它国家;同时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也促使各国加强了在农药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农药管理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4.1农药管理要求、试验方法、资料互认、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国际协调力度不断加大

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致力于协调全球登记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药立法、登记要求、登记后管理、药效试验要求、环境效果和农药废弃物方面的准则,这些准则已被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对于那些农药管理工作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由于其农药立法和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对这些准则的采纳程度则较低。但近年来,面对不断减少的资源、逐渐提高的管理要求、对农药老产品再审查的需要等问题,这些发达国家也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协调他们之间农药管理的程序、要求和准则。

4.2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的农药和生物技术产品实行了国际立法管理,规定了各签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对农药管理影响比较大的有四个国际公约或准则,即国际贸易中预先知情同意(pic)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安全协议(biosafety protoco1)和关于臭氧消耗物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4.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等标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中非贸易壁垒的重要内容

为保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关贸总协定》中就防止贸易壁垒做出了很多规定,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此,许多国家基于《关贸总协定》中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未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出于保护本国企业及国内农业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限制它国农产品的进口,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技术标准就是基于食品法典建立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随着各国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性重视程度的提高,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技术标准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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