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31日起,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所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所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调整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自2013年12月31日起,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所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所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