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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农场的关键:土地流转

   2013-03-19 神农网农业6350
核心提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家庭农场”需要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

  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培育的家庭农场成为范本。

  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很多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

  家庭农场主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是个大问题。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有大的提升,但粮食售价则是国家统一定价。这样下去,家庭农场如果继续种粮会面临种不下去的困局。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搞有机粮食,要么搞养殖加工。

  家庭农场是现行家庭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形式,必须根据当地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民退出愿意渐进发展,不能出现垒大户式的“强制人造家庭农场”。

  建立完善农民工市场化后的土地推出机制是基础。为了保障退出后的农民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退出价格不应太低。户籍改革不应该与承包地退出挂钩,这是农地流转的底线,因为我国已实行农地长久承包,承包土地已是农民的最大财产,这个财产只能通过租赁售卖,不能无偿剥夺。

  此次中央在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发展问题,黄祖辉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问题的重视,也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体现。它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存格局在中国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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