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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号)

   2013-02-22 神农网农业407120
核心提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1日

  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改善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加快人口战略转移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切实做到“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即:总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农户为主;安置地以小城镇、产业园区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和矿山企业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通过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2013年,全省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36485套、搬迁151083人。其中,三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33739套、140434人(武陵山区9476套、39554人,乌蒙山区4915套、21732人,滇桂黔石漠化区19348套、79148人),住房套数和搬迁人口数分别占总数的92.5%、93%;其他地区2746套、10649人,分别占7.5%、7%。

  二、移民对象和安置方式

  各地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组织进村入户调查,确定移民对象。安置方式以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重点小城镇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点共126个,其中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安置点33个、共安置15017户60847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安置点19个、共安置5836户23383人;小城镇安置点70个、共安置14871户63818人;其他安置点4个、共安置761户3035人。

  三、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36485套,建筑面积351.11万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898.7公里,修建水池1.32万立方米,铺设污水管网539.13公里;架设供电线路503.73公里、安装变压器233台;硬化道路217.7万平方米,绿化亮化83.19万平方米,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一批集贸市场等相关设施。

  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一)投资补助标准。住房人均补助1.2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7万元,征地人均补助0.1万元。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投资31.2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4亿元,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5亿元,整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资金7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亿元,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配套及整合项目资金9.22亿元。

  1.住房建设投资为19.1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6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3.13亿元(含农户住房贷款贴息1亿元)。

  2.征地及基础设施投资12.09亿元,其中征地1.51亿元,由县(市、区、特区)财政补助。配套基础设施10.58亿元,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2.87亿元,其余7.71亿元由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资金及整合项目资金解决。市(州)、县(市、区、特区)分担比例按2012年规定执行。

  五、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进入县城、工业园区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标准。进入小城镇(集镇)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执行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移民配套建设一个门面或摊位、柜台。由县协调金融部门帮助农户建房贷款,对农户建房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住建部门在进行廉租房规划和布局时,应重点向三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倾斜,并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人数和安置点的需求相衔接。

  (二)土地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指标单列管理,项目县(市、区、特区)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实行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置换移民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使用。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市、区、特区)政府解决。

  (三)就业政策。拓展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途径,促进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对扶贫生态移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当地职业院校免费享受三年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优先聘用扶贫生态移民。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鼓励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各级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自主创办以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为主的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对“4050”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解决就业;保证移民户家庭成员在符合国家用工政策的前提下,至少安排一人到园区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工作,促进移民稳定就业。

  (四)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

  (五)社会保障政策。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后是否保留农村户籍或转为城镇居民尊重农民自愿。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扶贫生态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搬出地、迁入地县级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统一集中供养,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低保。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工程实施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后续发展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生态移民办要积极争取国家易地扶贫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牵头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省扶贫办负责积极争取国家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建设,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开展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同时统筹协调推进集中安置点的规划、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整、建设用地安排及土地整治,保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饮水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省商务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集贸市场建设;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移民开立户口和户籍转换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三)严格考核督查。将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省相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等部门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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