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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01-14 神农网神农132090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监管各种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突破“一教一辅”;要确保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就餐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养殖、屠宰和销售环节多收乱收费用。积极探索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建立公共财政补助机制,完善用水政策,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二、规范实施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一事一议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严格控制以资代劳,对个别农民难以投劳的可以通过农民之间委托代工,防止借“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三、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在实施“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工作中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村级组织进行罚款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偿服务、培训以及其他非行政服务收取村集体费用,要坚持自愿原则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

    四、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

    五、深入开展农民负担治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的集资摊派;对减负工作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易发的地区,要实行综合治理,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涉农价格和收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涉及农村宅基地划分、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或摊派社会抚养费行为;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报刊订阅摊派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治理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乱收费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机构代码证中的乱收费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是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会同纠风部门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制度

    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应由政府投入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七、加大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各种补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和督查,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投诉的农民负担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查处。对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农村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继续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农民负担监管。要建立和充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对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增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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