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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11-17 20:48150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编表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监测基础工作,坚持边改革实践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二)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按照本方案要求,试编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提出建议,为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整体设计。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衔接。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和有机联系,统筹设计主要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核算。
2.突出核算重点。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出发,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核算体系。
3.注重质量指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既要反映自然资源规模的变化,更要反映自然资源的质量状况。通过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的结合,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确保真实准确。按照高质、务实、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基础数据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真实准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管理关系。
5.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自然资源禀赋和统计监测基础,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2012》等国际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探索创新,构建科学、规范、管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二、试点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和管控的现实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和草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林木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分别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基本方法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自然资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量。核算期为每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然资源核算理论框架下,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计调查数据为基础,编制反映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关系是: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期末存量。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来自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数据,本期期初存量即为上期期末存量。核算期间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两类:一是人为因素,如林木的培育和采伐引起的林木资源资产变化;二是自然因素,如降水和蒸发等引起的水资源资产变化。由于自然属性差别较大、与经济体关系不尽相同,各种自然资源都有其特有的增加、减少方式及原因。按照自然资源变动因素,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监测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账,及时填报相关指标。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使用的分类,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暂采用行业标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涉及指标的涵义、包含范围和计算方法,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试点地区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底),试点地区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出2011年以来各公历年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缺少基础资料,可只编制其中一年或两年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第二阶段(2016年8月至12月),试点地区提交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建议。
根据试点经验,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研究扩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范围,2018年底前编制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同时,研究探索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价值量核算技术。
六、保障措施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有关人员组成。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专家咨询组,提供有关理论、政策和技术咨询。试点地区政府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试点地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有关技术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参与有关问题研究,提供编表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要加强与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地区所在省(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是信息共享,夯实基础。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研究理清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有关部门已有资料的,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给统计部门编表使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更好地运用试点成果,便于社会监督,试点地区试编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试点期间,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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