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此次公布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对于上述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修改,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公布该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因此,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由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对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此次公布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多是涉及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含金量高,对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耕地占用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郁琼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条例将上升为法律,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新步伐。
耕地占用税并非新开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7年,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提高了税额标准,缩小了减免范围,加大了耕地占用税征收力度。
此次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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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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