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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2015-02-06 21:22552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为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会议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提出,要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明确土地征收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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