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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2014-08-28 21:323740
                              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长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建设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情况时有发生,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造成较大影响,森林防火隐患加剧。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占用重点林区林地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护好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生态区位最重要的森林生态功能区和木材资源战略储备基地,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水源涵养地,是三江、松嫩平原和呼伦贝尔草原粮食和牧业基地的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木材供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把重点林区划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纳入了限制开发区域。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实现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主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要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占用林地
        对矿产资源开发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实行区域差别管理。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和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占用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从严控制商业性勘查项目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临时占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新批准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严格控制采用坑(井)探方式的商业性勘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提高新建矿山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准入门槛。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国家鼓励开采矿种可以为小型)以上的新建矿山,可以占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原则上不得占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
       严格限制风电项目占用重点林区林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新批准的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重点林区林地。风电项目的输电线路应采用高塔跨越方式,道路建设应与林区防火、营林道路网相衔接。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占用林地的管理与监督
    对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和项目立项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生态影响等出具的审查同意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占用林地要从新从高收取相关规费。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组织人员对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建设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超期限使用林地行为。对勘查、开采矿藏期满或历史上形成的废弃矿山用地,有关森林经营单位要及时收回,尽快恢复森林植被,最大限度减轻矿山资源开发对环境和林地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有关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在上报我局审核审批的同时,应当抄送我局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专员办)。专员办要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现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专员办全部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专员办要加强对重点林区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林地收回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案件。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重点林区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对已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到位后,对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确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要完善相关占地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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