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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八措施

2013-07-24 08:0869140
       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提高城镇化质量。

       一、落户:放宽条件

       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全面实行以居民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优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厦门市进一步调整放宽落户政策。
 
  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行凭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二、土地流转:农村住房可置换城镇住房。
 
  推进集体土地有序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等建设项目。
 
  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选择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置换的城镇住房参照拆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参加执行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进行复垦为耕地的,其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全额归农户所有。
 
  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除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开发。
 
  三、社保:可接续城镇职工养老险。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确认属于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未稳定就业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取得居住证并稳定就业后,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保障房:探索集体用地建公租房。
 
  提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五、教育: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推进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扩容工程,扩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等建设须同步规划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
 
  全面推行城区“小片区”管理和农村薄弱校委托管理模式。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政策。
 
  六就业:享同等就业援助政策
 
  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具有我省户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被征地农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享受农村低保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七、生产生活:排查危害从业人员污染物
 
  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环境。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大对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段的基础设施投入。
 
  开展对重点行业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危害的污染物情况的全面排查分析,建立定期监测、检查和公布制度。
 
  八、公共服务:城市政府承担成本
 
  逐步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城市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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