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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迁户入城 村委会能否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2013-04-12 08:373670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随意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另一方面,在我国广大农村,一般情形下,村委会发包土地的依据就是承包人要有本村户籍。但是,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不同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内,农户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然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只有当承包到期后,村委会才能行使收回权。而对于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会才有权强制收回承包地。村委会只能根据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无权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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