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农业综合执法职责、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农业综合执法程序、执法执勤用车和标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农业部关于命名2013年度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落实今年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继续把示范窗口创建
0评论2013-09-07290